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仙居县公路管理局、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特43号

申请人:仙居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州街道石卡村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利平,该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爱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吴汪**,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发展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先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安跃,男,汉族,1959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仙居县公路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仙居县公路管理局称:申请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9)台仲裁字第1357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台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仅对35省道仙居界岭头至湫山段通道绿化工程第1标段,桩号:K20+610-K35+900的承包范围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诉请的施工图纸外的废弃地改造及县道桐街线、杨下线绿化项目并未在合同范围内,对于新增的项目,双方并未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被申请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所有增加的工作内容均在合同桩号沿线或者沿线支线延伸范围,联系单上由双方确认为35省道施工内容,并无其他合同约定,故不存在不属于原合同调整的工作内容。台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裁决事项没有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台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事项有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即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35省道仙居界岭头至湫山段通道绿化工程第1标段,桩号:K20+610-K35+900,承包范围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价计算表。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条约定了变更。涉案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工程施工范围、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反映在35省道相关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及业主方均在联系单上签字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故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的工作内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台州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本案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其他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仙居县公路管理局请求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9)台仲裁字第135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仙居县公路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立信

审判员  柯星霞

审判员  郑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嘉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