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海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某某、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无锡海盈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6024981X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23幢120号。
法定代表人:袁常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58609245D,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71628931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下郭村田厂自然村。
投资人:***。
原案利害关系人:***,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无锡海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公司)与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以下简称圣禾厂)、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8)苏0214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圣禾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盈公司价款80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99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圣欣公司、***对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欣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圣禾厂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2元(此款已由无锡海盈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由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负担(海盈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由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圣禾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盈公司支付)。因圣禾厂、圣欣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盈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3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对圣禾厂、圣欣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圣禾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圣禾厂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浙J×××××、浙J×××××的汽车车两辆,本院委托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该院反馈浙J×××××的车辆已于2020年6月18日查封、浙J×××××的车辆因报废无法查封。圣欣公司、***名下的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海盈公司,海盈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圣禾厂的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圣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上述事实,有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圣禾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圣禾厂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未能发现圣禾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圣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且***系圣禾厂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2020)苏0214执4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海盈公司支付93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钟耕利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霍子琦
书 记 员  陈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