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4破29号之五
申请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5日,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0000元,目前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结为由,申请终结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导致破产清算无法进行,如果因此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爱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