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24民初2411号
原告:***,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居县世妃新村A区。
被告: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发展一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先忠。
原告***与被告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欣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福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计算为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聘用,在被告圣欣公司做会计工作,2011年7月任职,2016年4月离职,离职时2015年至2016年4月工资未发,共欠35000元。2016年8月,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要求撤诉,同意在2016年底付清工资,原告撤诉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但至今尚欠4000元。
被告圣欣公司未作私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和原告***起诉陈述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单》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圣欣公司未及时支付给原告工资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圣欣公司付清工资合法,但其请求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付给原告***劳务报酬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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