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华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08号
原告四平市华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乐街6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华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00元减半收取137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