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执6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志鸿、范世君、郑汉章、郑汉钦、郑汉粦、随玲、肖香、姚雅丽、郑煌杰、郑明信、郑清水、郑智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志鸿、范世君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莆田市城厢区。为合理配置、使用执行力量,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作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旭盛 审 判 员  徐 琴 代理审判员  郑 鸿
法官 助理  温春玉 书 记 员  刘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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