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执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志鸿、范世君、郑汉章、郑汉钦、郑汉粦、随玲、肖香、姚雅丽、郑煌杰、郑明信、郑清水、郑智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执67号执行裁定,将(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内,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熹 审 判 员  林金标 审 判 员  陈剑星
法官助理  黄 生 书 记 员  陈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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