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执11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住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69278477Q。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启元贸易有限公司,住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事处北磨凤达花园1号楼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45010P。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随玲,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莆田市城厢区东圳西路52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92588396。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锦绣路皇城水岸A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79275Q。
被执行人莆田市鹏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艺美术城珠宝区B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70056U。
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启元贸易有限公司、***、随玲、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鹏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闽03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启元贸易有限公司、***、随玲、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鹏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八千二百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查封的房产有流拍风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暂缓拍卖,待找到潜在买家后再推进评估拍卖。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长珊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方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