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保53号
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15738.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青0104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5738.9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7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351008060018000644819账户内的存款以815738.91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15738.91元)。因被执行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不予冻结被执行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15738.9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
(2020)青0104执保53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