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在执行(2018)闽0121执2505号案件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目前正在依法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现将(2018)闽0121执898号执行一案并入(2018)闽0121执2505号案件合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1执898号案件的执行,将该案并入(2018)闽0121执2505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必慧
执行员 谢启暖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