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298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鸣,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威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海峡科技研发区第1-4#研发楼10层1001、1002、1003研发号房。
法定代表人:金良梓。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陆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娟,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威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晓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