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让与林运学、广西百色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民初147号 原告:**让,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百色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运学,男,1979年5月I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百色市**县, 被告:广西百色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城市花园美泉官第16栋96号铺面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游本生,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现住广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色市右江区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让与被告林运学、广西百色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游本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桂1027民初147号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经案件主办人对案件的释明,由于本案与另案受理的(2021)桂1027民初146号、148号、149号的被告相同,同为被告承建桥梁(分别为五座桥梁),而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工程款时未注明是哪座桥梁的付款,致使原告举证难,为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及法院审理,原告申请撤回(2021)桂1027 民初147号案的起诉。同时请求法院退回该案的案件受理费1331.5元用于补交保留的(2021)桂1027民初146号案的受理费(因原告已在该案变更了诉讼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