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5民初105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被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告:广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晟国际写字楼10层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8433373XT。
法定代表人:梁卡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红   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莹书记员黄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