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泓丰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异80号
案外人: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剑。
案外人:广西学府壹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三组(农校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伟宏。
二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菲菲,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富邦广场1号楼第4层。
法定代表人:叶英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泓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旦小区光华苑J4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伟宏,经理。
被执行人:黄伟宏,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泓丰投资有限公司、黄伟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学府壹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桂1002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学府壹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学府壹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学府壹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郑 敏
审 判 员  韦绍开
审 判 员  黎 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冉晓雯
书 记 员  黄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