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21民初48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71959198T,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山庄C14号。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案外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2元,减半收1,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