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叶某;韦某;广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10民终14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同乐镇龙洋村甲龙屯1组068-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南乐村那洞屯4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麒麟山庄C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麒麟巷1麒麟山水家园小区1幢A单元201号。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4)桂10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7日询问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百川工程公司、***向***支付工资118786.89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9日,***承包广西大王岭原始森林旅游区健康小镇项目的部分分项工程,总承包方为百川工程公司。经友好协商一致,***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广西大王岭原始森林旅游区健康小镇项目A-11#楼工程外墙木纹漆、栏杆木纹漆、外柱木纹漆、室内乳胶漆等分项工程发包给***。百川工程公司尚欠***工程款,且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对***的工资先行承担清偿责任。 ***辩称,***已完成施工,***应支付***工程款。 百川工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川工程公司及***支付工程劳务费118786.89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9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广西大王岭原始森林旅游区健康小镇项目A-11#楼设计图纸包括屋面立面、二层外墙木纹漆、栏杆木纹漆、一层室外柱木纹漆、室内乳胶漆工程交由***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施工;工期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5月15日;劳务单价为30元/㎡,外墙抗裂砂浆、打磨13元/㎡,内墙刮白二道、打磨、上乳胶漆19元/㎡,天面上水泥油带打磨9元/㎡,栏杆木纹漆65元/m;按实际施工面积支付劳务款;此外,***与***还就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相关的约定。 签订上述合同后,***即组织其班组人员进场施工,2022年5月25日,***与***对***班组的“劳务产值”进行结算,该结算单明确载明***已完成的“劳务产值”共计216786.89元,已预支98000元,剩余118786.89元未支付。***与***及其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经***催讨上述劳务款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与***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向***提供劳务,***应及时足额向***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主张要求***支付剩余的劳务报酬共计118786.89元,提供有结算清单予以佐证,且***在庭审中对尚欠的劳务报酬无异议,故对于***该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逾期未全额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与***并未明确约定付款的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确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尚欠劳务款为基数,自***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2024年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关于百川工程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百川工程公司、***不是《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承包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的***与***产生约束力,同时本案并不存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事由,故对于***主张要求百川工程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18786.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18786.89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对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经审理,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本案款项为农民工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应当承担工程劳务费支付责任。一审判决***承担本案款项支付责任,***已服判,***以百川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有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为由,上诉主张由百川工程公司、***先行承担本案款项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