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2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梯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18幢A201室。
法定代表人:汤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鼓楼区西洪路528号2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冰,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梯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欧阳海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