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永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焊料(长兴)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75号
申请人:吴江市永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汇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潘长俊。
被申请人:***德焊料(长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陈王路**中德产业园D厂房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LinXu。
申请人吴江市永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焊料(长兴)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江市永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焊料(长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江市永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焊料(长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