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4084号
原告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铜古岭四社、五社、六社山坡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8574603Q。
法定代表人:陈瑞良。
诉讼代理人:张蔼,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平原街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43717479。
法定代表人:周明。
被告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名山海达小区金鸡岭德兴花园B区德盛苑9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39886F。
法定代表人:刘夏。
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5元,减半收取为7668元,由原告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胜琪
人民陪审员 陈海媚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