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原、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92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原,男,1972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平原街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43717479。 申请执行人**原与被执行人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591元。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