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69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桥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朱百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01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家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4860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公司给付212150元。因被执行人港龙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港龙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港龙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有其他件查封,本案依法予以轮候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港龙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因有其他件查封,本案依法予以轮候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21215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港龙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港龙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4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