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7087号
原告: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5847969X,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3321321N,住所地苏州市普福寺弄2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金傲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边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