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工业园九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广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澜,广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