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海上拖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16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晓明
审判员蒋有益
代理审判员谢媛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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