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华坤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华坤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8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海法初字第793号
原告: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湛江华坤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华坤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文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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