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902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田羽中。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亮。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华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902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院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