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31号
原告:招远市金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丁文贞,经理。
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经理。
原告招远市金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招远市金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金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金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远市金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祖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