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0192828B(1-1)。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光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九顶山路以东通宝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01088C。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22民初47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光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22民初4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