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执111号之一
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滁仲裁字(2016)第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询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余额。2020年9月11日轮候查封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房产。本案债权数额3033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执行费4609元,本案执行到位0元。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房产不宜处置,根据案情需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书记员 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