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183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又未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马从军
审判员 杨 冰
书记员 万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