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11769号
原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019282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凌花苑商办楼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4385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颖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