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0192828B(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买受人: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N。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执异4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该院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要求承担相应税费不服,请求该院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要求承担相应税费由买受人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肥东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皖0122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四栋工业厂房,上述不动产定于2020年1月14日在“京东网”上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关于拍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时产生的税费负担问题,在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产生的税费及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费等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竞买须知第十三条约定“拍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2020年1月15日,买受人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以33217375.25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该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皖0122执恢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向该院回函,明确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在交易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等各项税费合计5658198.31元,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应缴纳税额965676.55元。该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税务局的回函内容书面通知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遂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肥东法院认为,关于本次拍卖的不动产权属变更时产生的税费负担方式,本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其文意显然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就没有必要在拍卖公告中采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表述。竞买须知载明“拍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本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就税费负担的文字表述有出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相关税费的缴纳也应按法律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已经明确异议人和买受人在交易环节各自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依法履行纳税人的义务。故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异议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0122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复议申请人名下土地及厂房产权过户(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由竞买人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理由如下:肥东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发布《拍卖公告(郑重说明)》,拍卖公告内容第六条明确载明:拍卖标的物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产生的税费及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费等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在京东司法拍卖网“标的物详情”等五款特殊说明: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虽然肥东县税务局向肥东法院出具《关于法院执行案件交易环节应缴纳税费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但该《复函》只是税务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出具的,是在没有告知或约定税收承担情形下适用的。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九)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经对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公示。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发出拍卖公告时并郑重说明,就已经明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在竞买前就已经明知并仍然参与竞买,视为接受该税费有其自行承担。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是依据法院委托拍卖合同实施拍卖活动,在不动产拍卖时对成交后纳税问题与竞买人通过拍卖公告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故涉案的交易环节应缴纳税费应由买受人安徽雪域燕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对肥东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次位于京东网站司法拍卖公示的“标的物描述”第5条特殊说明第(1)项为: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2020年10月10日,肥东法院向威萨重工下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拍卖标的产权过户(交易)环节出卖方相关税费应有你方承担,详情见《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关于法院执行案件交易环节应缴纳税费情况的复函》及你公司应交税费明细”。
本院认为,首先,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中,案涉拍卖标的物系产权归属清晰的不动产,税费缴纳主体规定清楚,并非属“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情形,税费应依法依规承担,执行法院并无权利将纳税主体全部设定为由买受人承担;其次,肥东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发布《拍卖公告(郑重说明)》,拍卖公告内容第六条明确载明: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产生的税费及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费等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文前提为按照相关部门规定,买受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税费。复议申请人所提“标的物详情”第5款特殊说明,该款第(1)项系两个选择项,执行法院也并未选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综合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内容执行法院对税费要求均表示为“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或“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复议申请人所提已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理由不能成立。故,肥东法院在处理产权过户登记税费事项时,根据法律规定向复议申请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承担相应税费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执异4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程佳豪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