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浦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南段东侧黄巢墩。
法定代表人:葛建阁,生产主管。
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
申请执行人广东浦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757.96元,并承当本案执行费73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