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2125号
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梅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8339X。
法定代表人:查德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仙源新村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17586244。
法定代表人:管双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