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7436号

原告:安徽省国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TOWG3Q,住所地:涡阳县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洪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继勇,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17586244,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仙源新村**。

法定代表人:管双喜

原告安徽省国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给原告送达了书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按照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安徽省国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发出的书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