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2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3207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查明,该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犀牛牌内燃叉车五台,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川L××东风牌面包车,但该车辆系2010年购买,无处置价值。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直至付清时止。经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说明情况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3207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32076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
审判员秦海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