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4733号
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668号1期厂房B-C区(1-2-3-5共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桂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5号城投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卓宁峰。
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5元,由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