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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所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7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女,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女,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男,193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第三人: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洋下花园4号楼205、206**。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5号城投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8-10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