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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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401号
原告:舟山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邱社区紫窟涂(定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俞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雅,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舟山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