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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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审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