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审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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