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4民初8791号
原告:胡锦诗,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成建。
被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锦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锦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锦诗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