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顺安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贾成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顺安机械租赁服务部,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环城北路以北田里村****/div>
个体经营业主:周世永,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
上诉人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顺安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审 判 员 梁 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