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262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日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成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