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1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天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前川东风八队。
法定代表人:宁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鑫力远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扬子江饭店。
法定代表人:庞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谭氏仟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1号。
法定代表人:谭林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陈墩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办事处井南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二村**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书记。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公司)、武汉鑫力远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力远公司)、武汉谭氏仟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公司)、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迪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办事处井南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井南社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务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1.谭氏公司是事发工地的实际施工人,违规施工造成地下水管破裂后指派无证人员操作挖掘机清理现场,才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天宁公司、鑫力远公司、建迪公司以及井南社区作为涉案房屋拆迁及电力拆改负责主体,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天宁公司在地下供水管道上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导致地下水管破裂,申请人要求该公司清理管道周围杂物便于维修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天宁公司清理杂物过程中挖断天然气管道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水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天然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租住的房屋下水管道被非法改造,没有设置***,这是天然气从室外进入的主要原因,天然气公司在原审中已提供现场照片予以证明。原审判决未说明是否采纳该证据,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重要诉讼当事人。2.原审判决关于爆炸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仅是户外天然气泄漏不可能导致户内燃气爆炸,天宁公司、水务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管道破损以及***租用房屋下水管道被非法改造没有设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综合条件,原判决认定天宁公司不承担责任有误。天然气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水务公司、天然气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具体阐述如下:
本案中,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及原审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涉案火灾爆炸事故致使***受伤住院并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由武汉市硚口区安监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同时聘请了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人员以及燃气、管道、建筑方面的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形成了《关于宗关街井南社区“5.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了涉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受伤情况及具体原因,即天宁公司在承揽拆迁项目中违章作业造成自来水和天然气管道损坏、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抢修水管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天然气管道变形脱落并漏气、天然气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关闭天然气闸门并疏散居民。该报告经二审法院调查核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且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重要依据。
但是,上述《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一种证据,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并非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其中载明的事故原因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原因。根据法理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一般为必然因果关系、近因因果关系及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天宁公司违章作业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水管及天然气管道,但并不足以导致本案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天宁公司的过错行为与爆炸事故不具有侵权行为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该公司不对本案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水务公司在水管维修过程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天然气管道严重损坏、漏气,随后天然气公司在抢修天然气管道时漏判现场形势且未全面启动应急预案,导致天然气管道连接处脱落,才是导致发生本案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本原因。水务公司及天然气公司的过错行为,已经较大程度改变了天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对管道造成的现状,与本案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天然气公司虽主张房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该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现场静态照片不足以认定房东在违法改造管道的行为,且室内是否安装***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水务公司还主张鑫力远公司、谭氏公司、建迪公司、井南社区等其他当事人均存在过错,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上述《事故调查报告》记载的内容相悖。故天然气公司、水务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审法院酌定水务公司、天然气公司分别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40%及6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天然气公司、水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松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