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199号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J6X0L4G,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三岗店子村。
负责人黄金锁。
被申请人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89742E,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与罗八路交汇处东500米。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临沂市罗庄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