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4636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驻地。
负责人:相廷彬,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钦,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新华路与罗八路交汇处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周雷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