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999号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三岗店子村。
负责人:黄金锁。
被告: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新华路与罗八路交汇处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周雷雷,经理。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市罗庄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立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