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761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相廷彬,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钦,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89742E,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与罗八路交汇处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周雷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山村委会)、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星,被告荆山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钦,被告瑞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荆山村委会支付工程款92万元及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28日,***借用瑞泰公司的资质,承包施工了荆山村委会三年攻坚道路硬化工程,工期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总计18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15元。***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了施工,交由荆山村委会使用,并于2019年12月29日经过了质量验收。但荆山村委会未及时结清工程款,迫于无奈,原告于2021年7月份起诉至法院,经和解,荆山村委会同意2021年9月26日前先支付30万元,***撤诉,但是只履行了15万元,至今也未如期履行。截止目前,荆山村委会尚欠92万工程款未结清,***多次催要,荆山村委会拖延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荆山村委会辩称,本案所涉荆山村委会三年攻坚道路硬化工程为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实施的公共工程,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相对方为荆山村委会和瑞泰公司,施工方为瑞泰公司,***无权起诉荆山村委会;***诉称的涉案工程借用资质,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项目及权利义务应重新确定。综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瑞泰公司辩称,瑞泰公司委托***与荆山村委会签订了涉案施工合同,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瑞泰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持瑞泰公司授权委托书,借用瑞泰公司建筑施工资质,就荆山村委会发包的沂堂镇三年攻坚道路硬化工程(荆山村道)进行投标,中标后,***以个人名义(乙方)与荆山村委会(甲方)签订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混凝土道路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三年攻坚道路硬化工程。2、工程地点: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村内制定部位道路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路面清理、基础整平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并安排指定人员施工。道路面积暂定为18000平方米。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施工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负责监督指导,安排党、村民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同时积极协调与村民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关系等各项事宜。5、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202万。6、施工工期: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30日。(如遇特殊天气或相关部门停工要求时,工期顺延)。7、结算办法:每平方米115元,根据约定的价格、实际工程量,以审计清单据实结算。8、工程质量:道路工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按要求保证达到合格等级。9、工程要求:道路材料为C30规格混凝土,道路厚度为20厘米。10、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及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道路施工质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因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用水、用电、场地、防盗等问题,及时进行监督指导。11、付款办法:完成中心街付款30万元,完工后付至工程款90%,剩余款一年之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并将涉案道路交付荆山村委会使用。2019年12月29日,山东格瑞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质量检测意见:涉案工程质量检测等级为合格。
庭审中,经***与荆山村委会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07万元,已支付115万元,剩余92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借用瑞泰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以个人名义与荆山村委会签订道路施工合同,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荆山村委会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瑞泰公司系资质出借人,***系实际施工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道路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该合同虽然无效,但涉案工程经检测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经***与荆山村委会确认,未支付工程款为92万元,荆山村委会未在付款期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应承担付款义务,现***诉请荆山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9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瑞泰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利息,荆山村委会怠于支付工程价款,给***造成一定损失,因施工合同中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不明确,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2万元及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所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0元,由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