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98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驻地。
负责人:相飞龙,村主任。
被告: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新华路与罗八路交汇处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周雷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临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