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某某天强建筑五金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561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天强建筑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UQRFP1E,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3幢37。
经营者:许月君,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锋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第三人: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1807086C。
法定代表人:杨小成。
第三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雯雯,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研,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天强建筑五金商行诉被告***、第三人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天强建筑五金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该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宇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芸